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218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三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13-401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9249690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济南东城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唐冶新区围子山路1号唐冶新区管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76186024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三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东城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0112民初9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济南东城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省三泰建设有限公司票据款5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2日起计算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济南东城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济南东城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省三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4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济南东城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在执行中,因济南东城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济南东城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4月13日、4月14日、6月30日、8月23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济南东城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8月31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济南东城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公馆2楼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2022年9月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三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将以上查封的期限及申请续行查封的相关事宜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了告知,山东省三泰建设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济南东城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移送破产审查,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04400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案中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济南东城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三泰建设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济南东城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移送破产审查,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