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三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13-401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92469690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狮山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部员工。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三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79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山东省三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费877574.56元,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5日前向山东省三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37万元,于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山东省三泰建设有限公司30万元,剩余207574.56元于2021年10月15日前付清;如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约足额支付,则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山东省三泰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须自逾期之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LPR的4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288元,由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山东省三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因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1月6日、1月13日、1月18日、5月9日、6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多辆汽车,因车辆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2月15日,本院委托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海门市××街道××路××号的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苏(2019)海门市不动产权第0××9号),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6月9日委托海门市人民法院代为轮候查封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海门市××街道××路××号的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苏(2019)海门市不动产权第0××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至2025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自行承担续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未予处置。
4.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冻结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限至2025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自行承担续冻不能的法律后果,该款项尚在结算中,本院未予提取。
5.2022年6月23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将上述情况进行了告知,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山东省三泰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省三泰建设有限公司亦未提供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安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