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24321号
原告:山东省伟迪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伟迪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捷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省伟迪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捷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2年1月2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本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伟迪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1元(已减半收取),因原告山东省伟迪置业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应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216元,退回原告。保全费10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