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0746号
原告:青岛幽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877号山东高速T2-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73287591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宏海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云顶山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975326605。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幽兰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宏海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2022年7月14日,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幽兰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4345元,由原告青岛幽兰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