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海绿能有限公司

青岛幽兰玻璃有限公司、青岛宏海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1795号 申请人:青岛幽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877号山东高速T2-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73287591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宏海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云顶山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975326605。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幽兰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宏海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765055.5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在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宏海幕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765055.5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如被申请人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该账户及资金不得查封、冻结或划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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