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748号之一
原告:石方租赁(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山贸易实验区济南片区港兴路1号石方工业园-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46592268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宏海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寨子山路9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9753266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0月31日,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石方租赁(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宏海幕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石方租赁(山东)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方租赁(山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方租赁(山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0元,减半收取计3310元,由石方租赁(山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董 肖
书 记 员 ***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748号之一
原告:石方租赁(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山贸易实验区济南片区港兴路1号石方工业园-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46592268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宏海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寨子山路9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9753266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0月31日,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石方租赁(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宏海幕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石方租赁(山东)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方租赁(山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方租赁(山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0元,减半收取计3310元,由石方租赁(山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董 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