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21207号
原告:北京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二路29号院6号楼一单元40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宏海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云顶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宏海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