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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宏海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21207号 原告:北京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二路29号院6号楼一单元40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宏海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云顶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宏海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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