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02民初2534号
原告:张某,现住址锡林浩特市。
被告:锡林郭勒盟广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逯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张某与被告锡林郭勒盟广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8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丽 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呼和苏勒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