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韵农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02民初2398号
原告:***,男,194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岚办事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远秀(系原告之妻),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岚办事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海丽(系原告之女),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岚办事处。
被告:邹本国,男,195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岚办事处。
被告:邹积平,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岚办事处。
被告:山东绿韵农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M),住所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
法定代表人:江元娥,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娟,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邹本国、邹积平、山东绿韵农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本国、邹积平、山东绿韵农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国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