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韵农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山东绿韵农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02民初1172号

原告:***,男,194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山东绿韵农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江元娥,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绿韵农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鹏举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