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02民初1172号
原告:***,男,194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山东绿韵农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江元娥,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绿韵农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鹏举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