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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北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24民初445号 原告: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GQ9F8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北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县进安乡城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4MA62F18F8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北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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