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益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执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大道维百盛大厦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62170P。 法定代表人郑邦国。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豪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石首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85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280000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0元等,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履行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已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查证结果无异议,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执行员  隋 戎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