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128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安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兴南路**永安新城105**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11625701。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黑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城南一路**之二唐盛国际商业中心**西塔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DH3L7C。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安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黑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粤2071民初27782号民事判决书后被执行人中山市黑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提出上诉,故该判决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安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