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71民初12412号
原告:中山市安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兴南路10号永安新城105**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116257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嘉汇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东苑路尚铺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9989922Q。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安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嘉汇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安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安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86元,减半收取为3993元,诉讼保全费27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安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