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2民初3267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杨彬,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中山市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谷都大道旁恒丰大楼(三鑫学校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万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新华路2号二层1**一(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杨彬、中山市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万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梁 瑜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