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沃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3810号 原告:江门沃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新民桥北侧厂房(自编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52B9AU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大布城桂公路东68号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10758479。 负责人:***。 被告:中山市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谷都大道旁恒丰大楼(三鑫学校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874665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沃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中山市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沃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沃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门沃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门沃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劳帼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