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41025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谷都大道恒丰大楼(三鑫学校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8754665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金涌大道***花园七期会所三层V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0503739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943元,减半收取为184971.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9971.5元(原告中山市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374943元),由原告中山市函硕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84971.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詹绮婷
人民陪审员 **建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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