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世光创建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410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世光创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金涌大道***花园七期会所二层V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9446105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申请人:中山市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谷都大道恒丰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8754665A。 法定代表人:***。 中山市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世光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对中山市世光创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12063962.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世光创建置业有限公司现以银行存款已冻结19531612.48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被查封的9套房产(共计面积1528.96平方米)。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询,截止2022年3月16日,中山市世光创建置业有限公司被冻结的3个账户共冻结资金19956645.23元。而中山市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仅申请冻结中山市世光创建置业有限公司的3个账户,还查封了其名下74套房产(共计9724.19平方米,按8000元一平方米计算),现中山市世光创建置业有限公司的账户已被冻结19956645.23元,继续查封74套房产已超保全金额,因此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世光创建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部分的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41038号民事裁定对中山市××套房产的查封(详见附件:解封财产清单)。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件:解封财产清单 解封财产清单 序号 房地坐落 预售证号 1 中山市三乡镇xxx 中建房(预)字第2××1号 2 中山市三乡镇xxxx 中建房(预)字第2××1号 3 中山市三乡镇xxxx 中建房(预)字第2××1号 4 中山市三乡镇xxxxx 中建房(预)字第2××1号 5 中山市三乡镇xxxx 中建房(预)字第2××1号 6 中山市三乡镇xxxx 中建房(预)字第2××1号 7 中山市三乡镇xxxx 中建房(预)字第2××1号 8 中山市三乡镇xxxx 中建房(预)字第2××1号 9 中山市三乡镇xxxx 中建房(预)字第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