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305民初7050号
原告:福建省环球共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上塘珠宝城内(七度工业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7517769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99幢半地下43号、半地下层43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3AGTX8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福建省环球共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担保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球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球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设公司赔付给环球担保公司代偿款30万元及违约金1.5万元。2、判令**建设公司支付环球担保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建设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10日,环球担保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投标担保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建设公司拟参加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举行的投标项目莆田市大件垃圾收集破解处置厂工程,环球担保公司接受**建设公司的委托,同意为**建设公司以保证方式向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提供投标担保。2021年6月15日,环球担保公司为**建设公司开具了《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编号:××××),保函载明:**建设公司参加莆田市大件垃圾收集破解处置厂工程标段的施工投标,环球担保公司受**建设公司的委托,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提出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支付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要求金额:①**建设公司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②**建设公司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③**建设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情形之一;④**建设公司中标后,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依法确认无效的;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建设公司向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提交了包括该保函在内的相关投标文件。
后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在招标过程中,经专家评审发现**建设公司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锁序列号、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特征存在**。2021年9月8日,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向环球担保公司发函告知,因**建设公司存在上述投标文件**的违规情况,现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和招标文件规定,没收**建设公司的投标保证金,要求环球担保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将保函中约定的保证金30万元支付给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2021年9月13日,环球担保公司按照函件的要求向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支付30万元。环球担保公司支付款项后,要求**建设公司返还环球担保公司的代偿款30万元,但**建设公司至今拒不偿还。
环球担保公司认为:根据《投标担保委托保证合同》第六条规定,环球担保公司按照约定承担了担保赔偿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建设公司立即归还代偿的全部款项及实现权的律师费等,另外应支付违约金1.5万元。
**建设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环球担保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
1、环球担保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
2、《投标担保委托保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①2021年6月10日,环球担保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投标担保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建设公司参加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举行的投标,环球担保公司接受**建设公司的委托,同意为**建设公司以保证方式向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提供投标担保,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②合同第二条对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约定:环球担保公司保证的范围是**建设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履行投标人义务,给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环球担保公司保证的金额是30万元。另合同第六条约定了环球担保公司的追偿权:环球担保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担保赔偿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建设公司立即归还代偿的全部款项及环球担保公司实现权利所花的律师费等,另外还应支付违约金1.5万元。
3、《投标保证金担保函》、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函》复印件各一份,证明①环球担保公司受**建设公司委托,于2021年6月15日开具以**建设公司为投标人、投标工程名称为莆田市大件垃圾收集破解处置厂工程项目、编号:××××、担保金额为30万元《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的事实。②**建设公司向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提交包括《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在内的材料作为其投标上述工程的文件。
4、《福建省农村信用社企业网银交易凭证(付款人留底联)》复印件一份,证明环球担保公司在收到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函件后,按照函件的要求于2021年9月13日将30万元保证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莆田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事实。
5、《委托代理合同》、《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企业网银交易凭证(付款人留底联)》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环球担保公司因本案支出律师费2万元的事实。
**建设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环球担保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法庭调查,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21年6月10日,环球担保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投标担保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建设公司拟参加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举行的投标项目,莆田市大件垃圾收集破解处置厂工程,环球担保公司接受**建设公司的委托,同意为**建设公司以保证方式向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提供投标担保。2021年6月15日,环球担保公司为**建设公司开具了《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编号:××××),保函载明:**建设公司参加莆田市大件垃圾收集破解处置厂工程标段的施工投标,环球担保公司受**建设公司的委托,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提出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支付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要求金额:①**建设公司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②**建设公司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③**建设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情形之一;④**建设公司中标后,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依法确认无效的;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建设公司向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提交了包括该保函在内的相关投标文件。
后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在招标过程中,经专家评审发现**建设公司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锁序列号、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特征存在**。2021年9月8日,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向环球担保公司发函告知,因**建设公司存在上述投标文件**的违规情况,现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和招标文件规定,没收**建设公司的投标保证金,要求环球担保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将保函中约定的保证金30万元支付给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2021年9月13日,环球担保公司按照函件的要求向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支付30万元。环球担保公司支付款项后,要求**建设公司返还代偿款30万元及违约金1.5万元。在遭**建设公司拒绝后环球担保公司遂向本院起诉,同时聘请律师,花去律师费2万元。案经审理,因**建设公司缺席,致本案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环球担保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投标担保委托保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依照合同约定,环球担保公司因**建设公司的原因造成保证金被没收或依据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有权向**建设公司追偿,同时**建设公司还应承担环球担保公司实现权利的律师费,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本案中,环球担保公司依照上述约定,向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支付了保证金30万元,事实清楚,现环球担保公司请求**建设公司偿还其代偿的保证金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律师费2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建设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福建省环球共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款项30万元及违约金1.5万元。
二、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福建省环球共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计3162.5元,由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