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民初1660号
原告:***,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润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福建省燕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7号1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35663403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梓佑,***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2276号佳园小区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50953711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永安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燕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受理。2022年12月13日,***、***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