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481民初1410号
原告:福建省燕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7号1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35663403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市辰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南山路2号3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67334394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燕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燕建公司)与被告永安市辰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辰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辰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燕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辰易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3500000元。二、判令辰易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145979元(以尚欠工程款3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的利息),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三、判令燕建公司有权就其承建的永安港联大厦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工程款本金3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辰易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90386元。五、本案诉讼费由辰易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燕建公司系承包施工永安港联大厦工程项目的承包人,辰易公司是该项目的发包人。2012年4月16日,辰易公司将永安港联大厦工程项目发包给燕建公司承包施工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合同专用条款第20·1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约定:工程施工至四层梁板完成时,发包人在收到已完工工程量报告后14日内,支付经审核确认已完成造价的80%进度款,四层梁板以上按月进度支付经审核确认已完成造价80%的进度款。20·1·4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到工程总价(含签证价款)的90%,工程结算审定确认后14天支付至工程结算造价的95%,余下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等保修期满后十天内无息返还。
施工合同签订后,燕建公司组织施工力量进场施工,2016年11月10日,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因辰易公司资金短缺,未能依施工合同约定按时履行付款义务。
2017年9月20日,经市政府多次主持该项目风险化解,双方签订《港联大厦项目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其中第一条1.1前期工程欠款的确认,燕建公司对工程结算总价做了让步(不计工程进度欠款的利息和工程利润等)一致对本工程项目合同内所约定的施工内容及相关签证事项的工程量造价确认为41000000元。1.2条约定工程支付款项的确认:双方经对账一致确认已支付工程款合计30000000元;1.3条约定尚欠工程款及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确认:双方确认尚欠工程款11000000元、合同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工程欠款合计13000000元(此欠款已含待支付的工程尾款1000000元)。第二条第3项约定:辰易公司尚欠乙方燕建公司工程款,用本项目1#楼4.5米层高的房产1840平方米以5000元单价备案至燕建公司指定人的名下,以房抵偿工程欠款8500000元及抵偿房产过户甲方应承担的税费700000元。附件中列明的抵偿工程欠款的房产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的10日内备案且登记至燕建公司指定人名下。第二条第4项约定,燕建公司所施工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辰易公司应在三个月内积极收回购房业主剩余按揭款2800000元及银行贷款保证金800000元,并将该款项转入永安市嘉和投资有限公司的专户后,由辰易公司委托永安市嘉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支付至燕建公司指定账户作为支付燕建公司工程欠款。第三条约定***公司违约导致诉讼,应承担燕建公司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7年9月26日,燕建公司、辰易公司、嘉和公司、永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四方就该项目进行协商并签订《“港联大厦”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化解协议书》(以下简称风险化解协议),第四条第2项约定工程后续扫尾资金1000000元,由辰易公司委**和公司支付至燕建公司指定账户。协议第4.2.3条约定,对辰易公司尚欠燕建公司的工程款,除双方签订协议书办理以房抵债外(详见附件),其余资金以购房户剩余按揭贷款约2800000元及农商行永安支行贷款保证金约800000元支付欠款,由辰易公司在燕建公司施工扫尾工程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负责将款项转入嘉和公司专户,并由辰易公司委**和公司支付至燕建公司的指定账户。第六条第四项约定***易公司违约导致诉讼,应承担燕建公司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因辰易公司未能履约完成以房抵偿工程欠款8500000元的义务,2020年8月5日燕建公司向法院起诉未抵成房屋的工程欠款2312950元,2021年5月11日,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481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判令辰易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312950元。该判决已生效。
另外,案涉项目于2016年11月10日已竣工验收合格,但因辰易公司资金匮乏导致拖延4年多时间,才于2020年12月21日通过综合验收备案。后因辰易公司拖欠200多万元税款和巨额违约金未缴纳,导致案涉项目又拖延一年多时间至今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综上事实,燕建公司认为,《补充协议》《风险化解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经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辰易公司尚欠工程欠款合计13000000元,扣除以房抵偿工程欠款8500000元,委**和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尚欠350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辰易公司在《补充协议》第二条第四项、《风险化解协议》第四条第2.3***案涉工程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负责将尚欠的工程尾款转入嘉和公司专户,并由嘉和公司转入燕建公司账户。但至今综合验收备案已长达一年多时间,辰易公司尚欠的工程尾款3500000元分文未付,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据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辰易公司应向燕建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尾款3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款项为止。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燕建公司就其承建的永安港联大厦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工程款本金3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补充协议》第三条、《风险化解协议》第四条约定,辰易公司还应支付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90386元。
辰易公司未作答辩。
燕建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2012年4月16日,辰易公司将永安港联大厦工程项目发包给燕建公司承包施工,其中合同专用条款第20·1·1条对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明确约定的事实。
证据二:《港联大厦项目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证明:辰易公司承诺在三个月内积极收回购房业主剩余按揭款约2800000元及银行贷款保证800000元,并将该款项转入永安市嘉和投资有限公司的专户后支付给燕建公司,***公司违约导致诉讼,应承担燕建公司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证据三:《“港联大厦”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化解协议书》,证明:2017年9月26日,燕建公司、辰易公司、嘉和公司、永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四方签订《风险化解协议》,再次确认辰易公司负责将尚欠燕建公司的工程款约3600000元在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转入嘉和公司专户,如辰易公司违约导致诉讼,应承担燕建公司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的事实。
证据四:(2020)闽0481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2021)闽04民终1074号《民事裁定书》,证明:生效判决确认《补充协议》《风险化解协议》的效力,认定辰易公司尚欠工程款及合同履约保证金合计13000000元(含委**和公司支付尾款1000000元),以房抵工程欠款8500000元和应承担的税费700000元合计9200000元的事实。
证据五:《情况说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一审)、《律师代理费发票》、《律师费计算清单》、《转账凭证》、《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重新规范我省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告》、《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证明:燕建公司为主张案涉工程款向法院起诉产生律师代理费90386元的事实。
证据六:《关于办理307省道东侧A地块出让合同变更手续的报告》,证明:辰易公司向永安市国土自然资源局申请报告中确认:因辰易公司资金匮乏导致案涉项目虽达到交房条件但迟迟未能验收,直至2020年12月21日终于办理综合验收备案;目前尚欠税款2000000元和工程款;申请变更开竣工时间和违约金标准,但至今未缴纳违约金,导致案涉项目至今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事实。
证据七:(2022)闽0481民初287号《民事裁定书》,证明:2022年4月15日,燕建公司撤回起诉的事实。
本院认证如下:辰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燕建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具备证据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4月16日,辰易公司将永安港联大厦工程项目发包给燕建公司承包施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专用条款第20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到工程总价(含签证价款)的90%,工程结算审定确认后14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造价的95%,余下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十天内无息返还;第31条约定,燕建公司应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该履约保证金辰易公司分三个阶段(工程封顶7天内返还1000000元,工程初验后7天内返还60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返还400000元)无息退还给燕建公司。
2017年9月20日,辰易公司与燕建公司签订《港联大厦项目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双方确认:1、燕建公司完成工程量造价为41000000元;2、辰易公司已付工程款30000000元;3、辰易公司尚欠工程款11000000元、合同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合计13000000元(此欠款已含待支付的工程扫尾款1000000元)。补充协议还约定:1、扫尾款1000000元由辰易公司的委托方永安市嘉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嘉和公司)支付;2、辰易公司尚欠燕建公司的工程款,燕建公司同意辰易公司用永安港联大厦1幢4.5米层高的房产184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5000元的单价备案至燕建公司指定人的名下,以房抵偿工程欠款8500000元及抵偿房产过户辰易公司应承担的预估税费700000元。附件中已列明的抵偿工程欠款的房产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的10日内备案登记在燕建公司指定人名下。不足部分的房源辰易公司应在燕建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前补足,否则视同辰易公司违约;3、燕建公司所施工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辰易公司应在三个月内积极收回购房业主剩余按揭款2800000元及银行贷款保证金800000元,并将该款项转入嘉和公司的专户后,由辰易公司委**和公司支付至燕建公司指定账户,作为支付给燕建公司的工程欠款;4、燕建公司声明并不可撤销的放弃对嘉和公司出资预购辰易公司的商品房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5、***易公司违约导致诉讼,辰易公司应承担燕建公司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6、《补充协议书》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不一致的内容,均以《补充协议书》为准。
2017年9月26日,辰易公司、嘉和公司、燕建公司及相关职能部门签订《“港联大厦”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化解协议书》,协议约定:1、工程扫尾款1000000元,由辰易公司委**和公司支付至燕建公司指定账户;2、辰易公司尚欠燕建公司的工程款,除双方签订协议书办理以房抵债外,其余资金以购房户剩余按揭贷款约2800000元及农商银行永安支行贷款保证金约800000元支付欠款,由辰易公司在燕建公司施工的扫尾工程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负责将该款项转入嘉和公司专户,封闭运行,并由辰易公司委**和公司支付至燕建公司指定账户;3、***易公司违约导致诉讼,辰易公司应承担嘉和公司、燕建公司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6年11月10日,案涉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永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消防验收监督结论》,确认案涉工程项目于2019年8月21日消防验收合格。2020年12月21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以房抵偿工程欠款8500000元的纠纷已通过另案处理完毕,由辰易公司委**和公司支付的工程扫尾款1000000元亦已支付,现辰易公司尚欠燕建公司工程款3500000元(13000000元-8500000元-1000000元)。另外,燕建公司因本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为90386元。
本院认为,辰易公司与燕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港联大厦项目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港联大厦”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化解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辰易公司尚欠燕建公司工程款35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辰易公司与燕建公司原约定,辰易公司尚欠燕建公司的工程款,除双方签订协议书办理以房抵债外,其余资金以购房户剩余按揭贷款约2800000元及农商银行永安支行贷款保证金约800000元支付欠款,由辰易公司在燕建公司施工的扫尾工程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负责将该款项转入嘉和公司专户,封闭运行,并由辰易公司委**和公司支付至燕建公司指定账户。2020年12月21日,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备案,但辰易公司因自身原因至今无法履行约定义务,已严重违约。基于上述事实,如果燕建公司仍应等待辰易公司以购房户剩余按揭贷款约2800000元及农商银行永安支行贷款保证金约800000元支付欠款,对燕建公司显失公平,故辰易公司应当以其所有的资产及时支付尚欠燕建公司的工程款。燕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亦具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但利息计算略有错误,本院予以调整。辰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永安市辰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省燕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00000元;
二、永安市辰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省燕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145825元(以尚欠工程款3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的利息),并继续以尚欠工程款3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三、福建省燕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其承建的永安港联大厦工程(已放弃优先受偿权部分除外)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本金3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永安市辰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省燕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90386元;
五、驳回福建省燕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市辰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91元,减半收取18345.5,由永安市辰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