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燕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民初3301号 原告:福建省燕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7号1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35663403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显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梓佑,***显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新六路716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55059778W。 法定代表人:**加,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燕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福建省燕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燕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皛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