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3781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淼淼,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涡阳县行政中心**,统一社会代码:12341621564956921M。
法定代表人:**,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心副主任。
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路**。统一社会代码:91530000216521120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书,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住涡阳县。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义井乡政府南侧工业园区,社会统一代码:91340111MA2RTXDN45。
法定代表人:***,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罗 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