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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得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38民初51号 原告:**建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路31号1-1/2-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得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河东上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达瓦尼玛,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建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得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被告得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付款为由,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元,由原告**建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志***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扎西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