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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美亭网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2民初3768号 原告:太和县美亭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细阳北路西侧城东卫生院商楼301室,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08520479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路31号1-1/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24095875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太和县美亭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太和县美亭网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太和县美亭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和县美亭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太和县美亭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