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2民初3768号
原告:太和县美亭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细阳北路西侧城东卫生院商楼301室,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08520479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路31号1-1/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24095875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太和县美亭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太和县美亭网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太和县美亭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和县美亭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太和县美亭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