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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81民初3969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与被告**建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58元,减半收取计98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苏 刚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