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81民初3969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与被告**建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58元,减半收取计98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苏 刚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