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2民初5940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西路47号太平洋大厦。
负责人:于旋。
被告:青岛鑫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65号甲。
法定代表人:庄炳高。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青岛鑫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现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冷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