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岛鑫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03民初2750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青岛鑫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负责人于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青岛鑫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以治疗尚未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的1025元依法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于美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