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鑫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4民初5962号
原告:青岛鑫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65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6903410J。
法定代表人:庄炳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青岛鑫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鑫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鑫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3元(原告已预交2763元),减半收取1381.5元,由原告青岛鑫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1381.5元。

审判长

宋士海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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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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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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