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琼海财隆建材有限公司、海南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02民初480号
原告:琼海财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万石坡新城。
法定代表人:蔡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金福,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宥辰,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路北京大厦12层B号。
法定代表人:胡云涛。
被告:***,男,成年,住定安县。
被告:赵呈军,男,成年,住定安县。
原告琼海财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琼海财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以被告海南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琼海财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元,由原告琼海财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仲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永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