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02民终10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大东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榆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路北京大厦12层B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银天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亚大道110-2号。
法定代表人:罗力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是春,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亚大东海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海酒店公司)、海南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亚银天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天酒店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如下问题:一、银天酒店公司起诉时的被告为三亚东海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后银天酒店公司申请追加大东海酒店公司作为被告,因大东海酒店公司与三亚东海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故追加大东海酒店公司错误。二、银天酒店公司起诉时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大东海酒店公司和鼎力公司赔偿银天酒店公司位于三亚市榆海路(现榆亚大道)三亚银天度假酒店五层楼房[用地面积5522.23平方米,建筑面积2855.10平方米,产权证号三土房(2002)字第XXXX号;属经营性用房]整栋拆除重建损失400万元[含搬迁、设备存储及折旧、拆除费用、重建成本、装修损失,具体数额以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评估鉴定为准]”,在鉴定结论作出后,银天酒店公司在重审时没有变更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却判决大东海酒店公司和鼎力公司赔偿银天酒店公司的“房屋损坏修复费用”而非“整栋拆除重建损失”;且银天酒店公司起诉时只是针对“北楼(五层楼房)”,而一审法院却判决赔偿“南楼(二层楼房)”的修复费用,判非所请,超出银天酒店公司的诉讼请求。综上,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三亚大东海酒店有限公司、海南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尹合欢
审判员付春燕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林小妹
书记员吴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