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吊罗山林业局、海南省吊罗山森林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8执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北京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省吊罗山林业局,,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吊罗山
法定代表人:欧疑云,局长。
被执行人:海南省吊罗山森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吊罗山
法定代表人:欧疑云,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省吊罗山林业局、海南省吊罗山森林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9028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738771.2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依法申报财产及拒不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海南省吊罗山林业局、海南省吊罗山森林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2019年5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司法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车辆和支付宝、京东、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海南省吊罗山森林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1840001040013908账号有存款213.88万元,但该账户属于“国有重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专项资金账户,经费用于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受政策保护,本院不宜强制执行。另被执行人海南省吊罗山森林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丰田牌小汽车×××、×××两辆及三野牌摩托车×××一辆,其中丰田牌小汽车×××和三野牌摩托车×××财产价值较低,且接近报废年限,本院查封了丰田牌小汽车×××,但该财产属于国有资产,本院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土地和房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土地登记记录。2019年10月22日,本院将以上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并询问申请人是否还有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提供,申请人表示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部分财产属国有资产,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财产线索提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