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23执220号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23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65118636J),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农垦城绿海小区1号楼第叁层306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3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海南省澄迈县。 申请执行人海南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琼9023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海南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6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66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66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另需承担本案执行费9000元。 为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决定在本案执行标的额669000元及利息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相当于本案债务数额的存款;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当于本案债务数额的财产;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相当于本案债务数额的收入。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5年2月14日印制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