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945号之二
原告:**,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大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金海六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拂***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大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409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