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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徽大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945号之二 原告:**,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大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金海六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拂***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大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409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