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427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埇桥美丽乡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南侧***A#楼030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大石街道兴旺国际建材城19号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拂***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定西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娟,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大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金海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拂***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
法定代表人:**,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石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石相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拂***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宿州埇桥美丽乡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大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人民政府、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石相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因生活困难案件受理费缓至案件执行缴纳,现原告***、***撤回起诉未至执行时,故不予收取。
审 判 长 史经一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武 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