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6633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大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埇桥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4489094X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魏庙镇清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779668935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一路云集商业街民俗风情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N60WJ3J。
负责人:韩淑敏。
申请保全人安徽大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大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5000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500000.00元;申请人应于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经一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