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82民初1107号
原告:李全,男,195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诸城市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李全与被告诸城市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财产保全费159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培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