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高商初字第53-4号
原告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被告诸城市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葛光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与诸城市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诸城市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的银行存款60万。
冻结期限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初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