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于升足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04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五终字第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诸城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刁克松,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于升足。
原审被告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诸城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诸城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升足、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诸城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3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9元,减半收取919.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