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元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诸城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诸城市元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民初6722号之一
申请人:诸城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广场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初福,男,1979年11月20日生,汉族,职工。
被申请人:诸城市元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西郊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法高,诸城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鲁0782民初67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故申请人申请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诸城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潍坊诸城支行账户的查封(账号为:16×××12)。
审判员  杨清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