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诸执字第525-1号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元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西郊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旗,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与丰华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树平。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元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677554.62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677554.6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涉案工程寿光市人民法院已查封,申请执行人要求参与分配,现正在等待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马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