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某某南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8执1387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南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奇大道中路3号容山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30445167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华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8007059232H。 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南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6民终546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8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7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南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第一季至2017年第二季BT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回购款共14588438.82元及**付款利息(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付款利息为4257495.58元,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588438.8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律师费540689.0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0141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负担68528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86718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负担。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本案的债务金额调整为23476294.03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共24期),被执行人承诺自2020年5月起每个月的10日前支付1000000元,最后一期支付476294.03元,具体内容详见和解协议书。执行和解达成以后,被执行人已自觉支付第一期、第二期的执行款共2000000元。2020年6月17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的银行存款86718元,该款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由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案件需要长期履行,属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608执138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