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南和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2072民初5773号之一
原告:中山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中山市小榄镇绩**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住所地湖**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号鸿富大厦**楼楼,组织机构代码75800167-2。
法定代表人:文兵。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南和环保水务有限公,住所地广**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新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埠股份社社,组织机构代码76656962-0。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南昆市政工程有限,住所地广**省佛山市顺德区**容奇大道中路**号容山大厦**楼0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建华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南和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南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建华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81元,减半收取1444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烽
代理审判员 刘 峰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沛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