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某某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2072民初5774号之一
原告:中山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岳阳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德胜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丰华北路龙江镇政府机关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6655828-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南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奇大道中路****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建华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南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建华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财产保全费10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烽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胡沛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