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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洋美石业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猎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33789号之一 原告:南安市洋美石业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友塘南街25号502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C5DG7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猎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17号自编之二B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MA59A3N2X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洋,男,199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被告: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43号26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0081222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安市洋美石业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猎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洋、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安市洋美石业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猎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洋、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元,保全费326元,由原告南安市洋美石业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