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7)鲁0782执司惩1375号
被拘留人:***,诸城市宏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诸城市宏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诸城市宏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