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宏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诸城市国土资源局、诸城市宏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782执1375号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凤,局长。
被执行人:诸城市宏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培德,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诸城市宏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24993.98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于跃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执行员  陈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