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执19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01月26日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2年01月02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申请执行人:朱继军,男,1977年05月18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02月04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诸城市宏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毛培德,该单位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782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继军、***与被执行人诸城市宏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我院申报财产,且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1、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2022年8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多次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已到诸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了拘留的决定,已对被执行人作出了罚款的决定。
5、2022年8月22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提供资金进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82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志
审判员 张纪亮
审判员 鞠艺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