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689号
原告:***,女,1952年1月2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原告:***,男,197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原告:朱永敢,男,1979年1月26日生,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原告:朱海姣,女,1989年2月4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山东省诸城市宏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毛培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敢、朱海姣与被告山东省诸城市宏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核实的情况,原告亲属朱元松与被告诸城市宏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署名及建筑工程割算书均写明山东省诸城市宏阳建筑工程公司,但公章及工商注册为诸城市宏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永敢、朱海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培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于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