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潍执字第76-4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舜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南外环东段。
法定代表人:*家宾,董事长。
被执行人:***,诸城市宏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诸城市宏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诸城市恒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办事处刘家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潍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舜禾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诸城市宏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诸城市恒运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按该案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再次续行查封被执行人***位于诸城市圣龙住宅小区20幢20-2房产一处(房产证号:诸城市房权证城区商品字第××号,面积245.49平方米)。
二、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诸城市宏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位于诸城市密州街道办事处魏家花园村车间1座(面积为8202平方米)、办公室30间(面积为945平方米)、平房40间(面积为894平方米)传达室2处(面积为69平方米)、院墙822米、杨树75棵。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上述第一项下被查封的财产,被执行人诸城市宏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保管上述第二项下被查封的财产。
四、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均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霞